一、舊制退休金:
本公司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起適用勞基法,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退休辦法摘要如下:
1、退休條件
(1)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A.服務年資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B.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C. 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2)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A.年滿六十五歲者。
B.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2、退休給付公式
(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3、退休金基數標準
退休日前六個月內平均工資。
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二、新制退休金:
本公司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實施,原適用該辦法之員工如經選擇適用新制後之服務年資或新制施行後到職之員工其服務年資改採確定提撥制,其退休金之給付由本公司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1、退休條件
年滿60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三、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取。
2、退休給付公式
(6%×提繳工資× 12個月×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3、退休金基數標準
每月工資(依提繳工資分級表而定)。